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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七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 21–266

21
學生成績考查,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22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結業成績之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23
考查學生之能否結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結業成績有三育以上及格且五育總平均列丙第以上者,准予結業,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智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24
學生一學期內,對於某一學科缺課 (公假除外) 之時數達該學科全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學科之學期試驗。
25
學生曠課時,學校應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每學期如曠課累計達四週者,該學期成績不予考查。
26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結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五育各項成績外,並得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