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一學期內,對於某一學科缺課 (公假除外) 之時數達該學科全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學科之學期試驗。
对于国民中学补习学校学生成绩考查办法中第24条的解答如下: 根据司法院判决书的相关内容,被告学生学則規定中,如果学生在某一学科缺课(公假除外)的时数达到该学科全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时,将不能参加该学科的学期考试。这是根据学校制定的规定,希望通过限制学生缺课来保证学习效果,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学术品质和学生的人格发展。根据法律,学术自由有一定的保障,但大学仍然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包括对学生的行为规范和考核。因此,学校有权根据规定程序制定相关章程,对成绩未达标准或品行有重大偏差的学生进行退学处理,这也属于大学的自治范围。 另外,根据教育部备案的学生学則第37条规定,如果学生在某一科目缺课的时数达到该科目学期实际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将不能参加该科目的学期考试,该科目成绩将以零分计算。根据该规定,可以认定授课教师在进行成绩评定时并无不当之处。而该规定对于学生的缺课处理,涉及成绩评定,在前揭司法院判决中也指出,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的观察考核及是否点名的事宜,是大学教师教学专业自主的一部分,教师未必在每一堂课都要点名,大学教师有权根据观察和随机抽查来评估学生的出勤情况。因此,通过该规定进行平时成绩的评定方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国民中学补习学校学生成绩考查办法第24条规定,如果学生在某一学科缺课的时数达到该学科全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将不能参加该学科的学期试验。这一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得到了司法解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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