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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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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曠課時,學校應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每學期如曠課累計達四週者,該學期成績不予考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25條的規定,當學生曠課達到每學期四週的時間時,該學期的成績將不予考查。換句話說,曠課超過四週的學生將無法參加該學期的成績考查。這一規定的目的是要提醒學生和家長或監護人曠課對學習成果的影響,並鼓勵學生保持出席率,以確保學業的進步和學習效果的提升。 這一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文件。以台灣目前的情況來看,在國中教育方面,可參考教育部所制定的相關規定和指引文件,例如《國民中學成績考核及畢業資格審查要點》,該文件對成績考核和畢業資格審查的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的規範。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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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25 條規定:「學生曠課時,學校應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每學期如曠課累計達四週者,該學期成績不予考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