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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二章 德育成績之考查

§ 7–93

7
德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公民與道德學科。 二、操行。
8
公民與道德學科,依公民活動能力及道德實踐等項目考查之,其考查結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三十。
9
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左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其考查結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一、導師得就學生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一) 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假視同出席) 。 (二) 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三)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結果予以加減: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六) 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