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左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其考查結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一、導師得就學生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一) 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假視同出席) 。 (二) 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三)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結果予以加減: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六) 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根據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9條,操行成績的考查分為以下幾項,考查結果占德育成績的百分之七十: 一、導師可以根據學生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和晤談紀錄,對學生的操行成績進行加減分,每項加減分數的上限為十分。 二、根據學生的出席考勤結果進行加減分: (一) 全學期全勤者可以加五分(公假視同出席)。 (二) 無故曠課者,每缺席兩節課減一分。 (三) 集會中無故缺席者,每缺席兩次減一分。 三、根據學生的獎懲結果進行加減分: (一) 記大功者,每次可以加九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可以加三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可以加一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可以減七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六) 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如果根據上述各項加分的總分超過一百分,則將以一百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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