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成績考查,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根據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21條,學生成績考查時如果因公、因病或因事准假缺考,則可以補考。如果學生擅自無故缺考,則不准補考,其缺考的學科成績將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的計算方式有以下規定: 一、如果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不可抗力事件而請假缺考,則補考成績按照實得分數計算。 二、如果因事、因病請假缺考,成績未達六十分的,補考成績按照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的成績,其超過部分則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是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並且沒提供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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