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活動成績之考查依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及綜合活動等項考查之。團體活動成績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公眾服務成績之考查依學生參與服務之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德精神、合作助人及權利義務觀念等項考查之,眾服務成績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18 條是針對團體活動成績和公眾服務成績的考查制度進行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團體活動成績考查將根據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和綜合活動等項目進行考查。而團體活動成績考查結果占到成績的百分之七十。 另外,公眾服務成績的考查將根據學生參與服務的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德精神、合作助人和權利義務觀念等項目進行考查。這些公眾服務成績考查結果將占到成績的百分之三十。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容,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18 條的主要目的是對學生的團體活動和公眾服務活動進行考核,並根據其在這些活動中的表現給予成績評定。這些項目的成績比重也在法規中有所規定。 參考資料: -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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