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根據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16 條,身心障礙學生在補習學校中應被提供適當的體育活動,並受到考查。這意味著學校應該為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合他們能力和需求的體育活動,同時進行相應的考核。因此,學校應該制定相應的政策和程序來確保身心障礙學生能夠在適當的體育活動中參與和獲得公平的評估。 參考資料: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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