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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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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16 條,身心障礙學生在補習學校中應被提供適當的體育活動,並受到考查。這意味著學校應該為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合他們能力和需求的體育活動,同時進行相應的考核。因此,學校應該制定相應的政策和程序來確保身心障礙學生能夠在適當的體育活動中參與和獲得公平的評估。 參考資料: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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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16 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