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 (以下簡稱亞奧運運動團體)
,係指依法立案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並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華奧會) 認可為相關國際體育
組織正式會員之亞洲運動會 (以下簡稱亞運) 及奧林匹克運動會 (以下簡
稱奧運) 運動競賽種類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按本會指定時間提報年度計畫 (含年度計畫總表、分表、分項活動計畫概要) 、未來發展目標與策略分析及上一年度計畫之執行情形分析等相關資料報本會核辦;經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及補助經費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再受理個案計畫之申請。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經本會核定補助之活動,除經本會專案核定變更者外,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其執行情形將列入體育團體評鑑之衡量指標。
參加奧運、亞運競賽種類者,得由各該亞奧運運動團體備妥培訓計畫等相關文件,另案申請補助,經本會專案核定後辦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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