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所求法規「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 1 條」是根據國民體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的。依照國民體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規劃補助亞洲運動會和奧運會等全國性體育競賽的團體。給予這些團體經費補助的辦法,是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制定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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