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七章 獎懲

§ 24–274

24
亞奧運運動團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於核定年度補助經費總額度外,以獲獎牌數依下列規定發績優獎勵金,作為辦理獎勵有功人員之用,並於次一年度發放。 一、獲得亞運及奧運(均含冬季運動)優異成績者: (一)奧運金牌: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奧運銀牌: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奧運銅牌: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亞運金牌: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田徑、游泳及體操等基礎運動種類,參加亞運獲得優異成績者: (一)亞運銀牌: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亞運銅牌: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有功人員績優獎勵金之分配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亞奧運運動團體相關人員:分配百分之三十。其資格由各該團體自行認定。 二、培訓隊陪練人員:分配百分之七十;其認定以該運動種類取得亞運、奧運參賽資格後,依培訓計畫遴選進入培訓隊,經本會核定在案者為限。 績優獎勵金之分配方式及比率,應提經亞奧運運動團體理事會討論通過,由各該團體於亞運、奧運會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有功人員分配計畫、成績證明及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申請展延期限達三個月以上者,不予受理。。 績優獎勵金,本會得於完成審核程序後,逕行撥入各該有功人員指定之帳戶。
25
亞奧運運動團體未按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執行、未依規定使用經費或未按規定辦理銷,經本會通知改善者,應將改善情形函報本會核備。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前,本會得暫緩撥付次一期補助經費。
26
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及補助經費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撤銷廢止或繳回其當年度之全額或部分補助,並得於核定次一年度補助經費總額內,減百分之十之補助款或對該補 (捐) 助案件停止補 (捐) 助一年至五年: 一、未按規定辦理核銷,跨越年度者;或經本會通知改善,而未改善逾期達三個月者。 二、未依本會核定之年度計畫執行,達三項次以上者。 三、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辦理,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或經費支用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四、無特殊理由,未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達五項次以上者。 五、未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執行經費,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 六、本會核定年度補助經費與自籌經費分配比率,有一項以上子計畫達正負百分之二十以上差異,經本會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七、所屬選手一年內有二名以上違規使用運動禁藥,經查屬實者。 八、未配合本會重要政策辦理者。 九、違反國際體育組織規定或本會法規規定者。
27
經本會核定之年度計畫及各項經費分配比率有執行困難或調整者,應敘明理由或計畫,函送本會備。經本會核備者,得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