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及補助經費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撤銷、廢止或繳回其當年度之全額或部分補助,並得於核定次一年度補助經費總額內,核減百分之十之補助款或對該補 (捐) 助案件停止補 (捐) 助一年至五年: 一、未按規定辦理核銷,跨越年度者;或經本會通知改善,而未改善逾期達三個月者。 二、未依本會核定之年度計畫執行,達三項次以上者。 三、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辦理,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或經費支用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四、無特殊理由,未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達五項次以上者。 五、未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執行經費,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 六、本會核定年度補助經費與自籌經費分配比率,有一項以上子計畫達正負百分之二十以上差異,經本會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七、所屬選手一年內有二名以上違規使用運動禁藥,經查屬實者。 八、未配合本會重要政策辦理者。 九、違反國際體育組織規定或本會法規規定者。
根據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26條的規定,如果補助申請單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本會有權撤銷、廢止或要求繳回該年度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項,並在次一年度的補助經費總額內,核減百分之十的補助款項,或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的時間: 1. 未按規定進行核銷,跨越年度的情況;或經本會通知改善,但未在三個月內改善的情況。 2. 未按本會核定的年度計劃進行執行,達到三個以上的違規情況。 3. 未按照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辦理,並在收到通知改正的情況下未能補正;或者出現財務支出的虛報、浮報等情況。 4. 沒有特殊理由,在收到第七條和第八條相關事項的通知後未能補正,達到五個以上的違規情況。 5. 未依照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經費,在收到通知改正的情況下未能補正。 6. 在本會核定的年度補助經費與自籌經費分配比率中,有一個以上的子計劃達到正負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差異,在收到本會的通知改善後未能補正的情況。 7. 所屬選手在一年內有兩名以上違規使用運動禁藥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8. 未配合本會重要政策辦理的情況。 9. 違反國際體育組織規定或本會法規的情況。 以上是對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26條的解釋。依據這些規定,如果補助申請單位出現以上相應的情況,本會有權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這些解釋的依據可以在該法規的實施細則或相關相關教育部門的相關文件中找到。 (資料來源: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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