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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五章 經費執行與核銷

§ 11–2111

11
亞奧運運動團體應依本會核定年度計畫項目及經費分配比率執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計畫指定必辦項目及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未依規定期限執行或專案申請展期者,本會得將該項補助經費全數註銷。 二、年度計畫經本會核定後,除辦理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外,各項子計畫補助經費間流用,不超過原核定補助總額百分之二十之額度。 三、年度計畫除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外,應列明執行項目、總經費、本會補助經費及其占年度總經費之比例。於辦理年終銷時,而全部支用經費低於核定之總經費者,則需按比例繳回本會補助經費。
12
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各項體育業務,應將補助經費依核定額度優先運用於指定必辦項目,並應積極籌募社會資源納入,統籌運用。
13
本會補助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隨意轉出指定帳戶;各項經費之提領及支用,應建立詳實明細帳冊,利查。 補助經費限用於與計畫內各項活動相關之支出,不得作為行政單位之人事費、辦公設施設備、行政維持費(如辦公處所之租金、水費、電費、維護費用、辦公庶務費及其他辦公行政雜項支出等)及禮品會宴等費用。 亞奧運運動團體執行前項經費時,應依本會所訂相關參考標準辦理。 經本會列為指定必辦之單項運動排名(對抗)賽或球類聯賽,且於賽前檢送相關實施計畫(或競賽規程)及參賽獎金支給標準等資料到會審查核可者,得支用本會補助款核發該項獎金。但獎金佔本項經費比率過高者,本會得不予同意或要求修正;修正以一次為限。
15
亞奧運運動團體執行年度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16
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工作計畫項目之支出,如全部為本會補助之經費者,應依第十四條規定時間,檢附原始憑證 (經領受單位相關人員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審) 及會計報告,函報本會核銷。全額補助案件經報准免送審者,原始憑證應分類妥為保管,以備審計單位及本會查核。
17
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工作計畫項目之支出,如部分為本會補助之經費者,得先憑領據於第十四條規定之時間函報本會結;原始憑證留存各該亞奧運運動團體保管,審計機關及本會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18
亞奧運運動團體執行年度相關經費,其支出原始憑證,均應按預算二級科目粘貼於憑證粘存單,另加封面按序編號裝釘成冊,並於封面詳記起訖年、月、日、張數及號數。
19
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經費銷時,其國外差旅機票款報銷作業,應檢附機票票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 (或電發機票存根聯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列報。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