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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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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補助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隨意轉出指定帳戶;各項經費之提領及支用,應建立詳實明細帳冊,利查。 補助經費限用於與計畫內各項活動相關之支出,不得作為行政單位之人事費、辦公設施設備、行政維持費(如辦公處所之租金、水費、電費、維護費用、辦公庶務費及其他辦公行政雜項支出等)及禮品會宴等費用。 亞奧運運動團體執行前項經費時,應依本會所訂相關參考標準辦理。 經本會列為指定必辦之單項運動排名(對抗)賽或球類聯賽,且於賽前檢送相關實施計畫(或競賽規程)及參賽獎金支給標準等資料到會審查核可者,得支用本會補助款核發該項獎金。但獎金佔本項經費比率過高者,本會得不予同意或要求修正;修正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13條,補助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的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隨意轉出指定帳戶。各項經費的提領和支用應建立詳實明細帳冊,以便查核。補助經費僅能用於計畫內相關活動的支出,不能作為行政單位的人事費、辦公設施設備、行政維持費用(如辦公處所租金、水費、電費、維護費用、庶務費用和其他辦公行政雜項支出等)以及禮品和宴會費用。當亞奧運運動團體執行經費時,應按照本會訂定的相關參考標準辦理。對於被本會列為指定必辦的單項運動排名(對抗)賽或球類聯賽,並且在比賽前提交相關實施計畫(或競賽規程)和參賽獎金支給標準等資料經本會審查核可的,可以使用本會補助款發放該項獎金。但如果獎金佔經費的比率過高,本會可以不予同意或要求修正,修正只能進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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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會補助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隨意轉出指定帳戶;各項經費之提領及支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