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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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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奧運運動團體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列計畫項目及附表經費結算表,詳實填報執行結果,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辦理經費銷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14條,亞奧運運動團體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填報執行結果並進行經費結算。填報內容包括詳細列明支出用途、全部的實支經費總額以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此外,還需要提交計畫項目和附表經費結算表。 參考資料: -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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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 14 條規定:「亞奧運運動團體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列計畫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