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奧運運動團體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列計畫項目及附表經費結算表,詳實填報執行結果,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根據《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14條,亞奧運運動團體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填報執行結果並進行經費結算。填報內容包括詳細列明支出用途、全部的實支經費總額以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此外,還需要提交計畫項目和附表經費結算表。 參考資料: -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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