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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六章 輔導考核

§ 22–232

22
本會為瞭解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體育業務情形,並協助其解決執行問題與困難,得依下列方式辦理相關業務輔導考事宜。 一、定期輔導考核:本會得於每年七月及十月下旬實施定期業務輔導考核,亞奧運運動團體應配合輔導人員並提供相關報表帳冊等資料。當年度參加亞運或奧運之參賽團體,得視需要另行安排輔導考核日期,不受前段規定之限制。 二、平時行政輔導:本會業務相關人員應隨時與亞奧運運動團體連繫解決問題與困難。本會業務相關人員進行訪視服務時,如須檢視相關文件,亞奧運運動團體應配合之。 本會為辦理業務輔導,得邀請中華奧會、中華體總、相關業務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會業務人員組成輔導考核小組;其組織、任務及分工由本會另定之。
23
前條業務輔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執行情形 (含計畫項目執行率、預估目標達成率、第七條各項計畫送執行情形等) 。 二、指定必辦項目執行情形 (含計畫目標達成率、辦理項目執行率等) 。三、社會資源募集情形 (含人力資源整合、社會贊助金額數、公私部門經費分配率、社會贊助來源、投入指定必辦項目經費比率等) 。 四、經費執行情形 (含第六條各項計畫經費歸類整理情形、經費使用情形、公款限制使用情形等) 。 五、年度計畫執行問題、困難與建議事項。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