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業務輔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執行情形 (含計畫項目執行率、預估目標達成率、第七條各項計畫送核執行情形等) 。 二、指定必辦項目執行情形 (含計畫目標達成率、辦理項目執行率等) 。三、社會資源募集情形 (含人力資源整合、社會贊助金額數、公私部門經費分配率、社會贊助來源、投入指定必辦項目經費比率等) 。 四、經費執行情形 (含第六條各項計畫經費歸類整理情形、經費使用情形、公款限制使用情形等) 。 五、年度計畫執行問題、困難與建議事項。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23條,請參考以下解釋: 該條款規定了前條業務輔導的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一、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執行情形,涵蓋計畫項目執行率、預估目標達成率、以及第七條相關計畫的執行情形等。這表示該條款要求該團體在年度計畫執行時必須向本會核實執行情形。 二、指定必辦項目執行情形,包括計畫目標達成率以及辦理項目執行率等。這表示該條款要求該團體必須對指定的必辦項目進行執行,並將執行情形報告給本會。 三、社會資源募集情形,包括人力資源整合、社會贊助金額數、公私部門經費分配率、社會贊助來源以及投入指定必辦項目經費比率等。這表示該條款要求該團體必須評估和報告社會資源的募集情形,包括人力、金錢等方面。 四、經費執行情形,包括第六條各項計畫經費歸類整理情形、經費使用情形、公款限制使用情形等。這表示該條款要求該團體必須評估和報告經費的使用情形,包括對各項計畫的經費分配和使用情況。 五、年度計畫執行問題、困難與建議事項。這表示該條款要求該團體必須向本會報告年度計畫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困難以及提出建議。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團體在執行經費補助時能遵守相應的要求,並確保計畫的順利執行和資源的有效分配。 參考資料: 1.《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2020年修訂) 2.台灣體育運動發展基金會官方網站 (https://www.sport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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