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奧運運動團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於核定年度補助經費總額度外,以獲獎牌數依下列規定核發績優獎勵金,作為辦理獎勵有功人員之用,並於次一年度發放。 一、獲得亞運及奧運(均含冬季運動)優異成績者: (一)奧運金牌: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奧運銀牌: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奧運銅牌: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亞運金牌: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田徑、游泳及體操等基礎運動種類,參加亞運獲得優異成績者: (一)亞運銀牌: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亞運銅牌: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有功人員績優獎勵金之分配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亞奧運運動團體相關人員:分配百分之三十。其資格由各該團體自行認定。 二、培訓隊陪練人員:分配百分之七十;其認定以該運動種類取得亞運、奧運參賽資格後,依培訓計畫遴選進入培訓隊,經本會核定在案者為限。 績優獎勵金之分配方式及比率,應提經亞奧運運動團體理事會討論通過,由各該團體於亞運、奧運會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有功人員分配計畫、成績證明及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申請展延期限達三個月以上者,不予受理。。 績優獎勵金,本會得於完成審核程序後,逕行撥入各該有功人員指定之帳戶。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 24條規定了全國性亞奧運運動團體所獲得優異成績時可以獲得的績優獎勵金的分配方式和金額。根據該條款,獲得亞運及奧運優異成績的團體將獲得金、銀、銅牌所對應的獎勵金額,而參加亞運並取得優異成績的基礎運動種類則會獲得另外的獎勵金額。此外,該條款還規定了獎勵金的分配比率,百分之三十將分配給亞奧運動團體相關人員,百分之七十則分配給培訓隊陪練人員。績優獎勵金的分配方式和比率需要由亞奧運動團體理事會討論通過,並且在比賽結束後三個月內向主辦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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