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奧運運動團體未按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執行、未依規定使用經費或未按規定辦理核銷,經本會通知改善者,應將改善情形函報本會核備。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前,本會得暫緩撥付次一期補助經費。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規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 25 條,如果亞奧運運動團體未按照本會核定的年度計畫執行,未按照規定使用經費,或未按規定辦理核銷,本會會通知他們進行改善。該團體在完成改善前,本會可能會暫緩撥付次一期的補助經費。 這表示在執行運動競賽時,團體必須遵守本會核定的年度計畫,並按照指定的方案使用經費。如果團體未能達到這些要求,本會可能會延遲或暫停撥付他們的補助款項。然後團體需要進行改善後,向本會提交相關的文件證明改善情況,並經本會核實後才能恢復補助經費的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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