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瞭解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體育業務情形,並協助其解決執行問題與困難,得依下列方式辦理相關業務輔導考核事宜。 一、定期輔導考核:本會得於每年七月及十月下旬實施定期業務輔導考核,亞奧運運動團體應配合輔導人員並提供相關報表帳冊等資料。當年度參加亞運或奧運之參賽團體,得視需要另行安排輔導考核日期,不受前段規定之限制。 二、平時行政輔導:本會業務相關人員應隨時與亞奧運運動團體連繫解決問題與困難。本會業務相關人員進行訪視服務時,如須檢視相關文件,亞奧運運動團體應配合之。 本會為辦理業務輔導,得邀請中華奧會、中華體總、相關業務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會業務人員組成輔導考核小組;其組織、任務及分工由本會另定之。
根據《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22條,本會在了解亞奧運運動團體的年度體育業務情形、幫助其解決執行問題和困難方面,可以透過定期輔導考核和平時行政輔導的方式進行相關的業務輔導考核。定期輔導考核可以在每年的七月和十月下旬進行,亞奧運運動團體應該配合輔導人員並提供相關的報表、帳冊等資料。對於參加該年度亞運或奧運的參賽團體,可以根據需要另行安排輔導考核日期,不受定期輔導考核的限制。在平時行政輔導方面,本會的業務相關人員應該隨時與亞奧運運動團體聯繫解決問題和困難。當本會業務相關人員進行訪問服務時,如果需要檢視相關文件,亞奧運運動團體應該予以配合。此外,本會可以邀請中華奧會、中華體育總會、相關業務領域的學者專家和本會業務人員組成輔導考核小組,其組織、任務和分工由本會另行訂定。 相關參考資料: -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教育部),2014年12月8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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