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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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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外,亞奧運運動團體應於舉辦相關活動二個月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加國際(含亞洲)性運動競賽(含辦理亞運、奧運優秀運動選手參賽)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函送中華奧會備: (一)主辦單位邀請函(含主辦單位膳宿、交通、人數等規定)。 (二)教練及選手選拔計畫與選拔紀錄。 (三)代表隊人員名冊。 二、前款經中華奧會核備者之賽前培訓,應於實施賽前培訓前一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會核備: (一)賽前國內培訓: 1.中華奧會核備之參賽計畫及公文。 2.代表隊選拔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選拔會議紀錄、教練及選手名冊。 3.賽前訓練計畫(含詳細訓練時間、地點、訓練內容、預期績效)。 (二)賽前國外移地訓練: 1.中華奧會核備之參賽計畫及公文。 2.國外移地訓練單位同意函及支援事項之證明文件。 3.移地訓練計畫(含詳細移地訓練時間、地點、行程安排、訓練內容、預期績效、經費預算)。 三、主辦全國性運動競賽(含排名賽)者:檢附競賽規程函送本會核備後,始可發布,受理報名。 四、聘用外籍運動教練者,應依本會「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聘用外籍教練實施要點」規定,檢附相關表件資料,函送本會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審查後,轉本會核備。 五、主(承)辦國際(含亞洲)性運動競賽者: (一)於爭辦國際(含亞洲)性運動競賽或主辦國際邀請賽前,應依本會「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辦法」規定,事先陳報主(承)辦計畫書,經本會核定後,始可向國際體育組織提出申請或發函邀請。 (二)於競賽舉辦前二個月,應檢附本會核定之主(承)辦計畫書暨籌辦計畫書(含經費預算及競賽規程),陳報本會核辦(副本函送中華奧會彙整登錄)。 六、設置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者:檢附訓練計畫(含時間、地點、教練群、選手來源、訓練綱要及訓練效益評估等)函送本會核備。 七、參加或主辦運動教練或裁判講(研)習會者,應依下列規定函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體總)核備: (一)參加國際性運動教練或裁判講(研)習會者: 1.出國參加講(研)習會計畫書(含目的、時間、地點、選拔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 2.主辦單位邀請函。 3.選拔紀錄。 4.出國人員名冊(附國家級運動教練或裁判證影本)。 5.經費預算表。 (二)主辦運動教練或裁判講(研)習會者:應檢附講(研)習會實施計畫(含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人數及課程配當表、授課課目、時間、時數、講座及經費預算表等資料),函送中華體總核備。 八、主(承)辦國際(含亞洲)性體育會議者,應檢附會議籌備計畫(含時間、地點、對象、人數、日程、議程及經費預算等)函送中華奧會核備。 九、出席國際(含亞洲)性體育會議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函送中華奧會核備: (一)主辦單位邀請函(含大會日程、膳宿、交通、人數等規定)。 (二)會議代表名冊。 (三)經費預算表。 十、邀請外賓訪臺者:應檢附邀訪計畫(含對象、人數、日程及活動內容等)函送中華奧會核備。 十一、辦理全民運動及其他有利於競技實力提升之配套計畫者,應檢送活動計畫及相關資料函送本會核備。 經本會核定辦理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者,應於辦理採購前檢送招標文件(含招標須知、契約及標單)、採購項目及預算表等資料函送本會核備,並於開標及驗收時,函請本會監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7條的規定,各項活動應在舉辦前兩個月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1. 参加国际(含亚洲)性运动竞赛的团队,应提交以下文件给中华奥会核备: - 主办单位邀请函(包括食宿、交通、人数等规定) - 教练和运动员选拔计划及选拔记录 - 代表队人员名单 2. 经中华奥会核备后的比赛前培训,应在比赛前一个月提交以下文件给本会核备: - 国内比赛前培训: - 中华奥会核备的参赛计划和公文 - 代表队选拔程序和相关规定、选拔会议记录、教练和运动员名单 - 比赛前训练计划(包括详细的训练时间、地点、内容和预期成绩) - 海外比赛前培训: - 中华奥会核备的参赛计划和公文 - 海外训练单位同意函和支援事项的证明文件 - 移地训练计划(包括详细的移地训练时间、地点、行程安排、内容、预期成绩和经费预算) 3. 主办全国性运动竞赛(包括排名赛)的团队,在提交竞赛规程给本会核备后,才能进行报名。 4. 聘用外籍运动教练的团队,应根据本会的《辅导全国性民间体育活动团体聘用外籍教练实施要点》,提交相关表件资料给本会国家运动选手训练中心审查后,再进行本会核备。 5. 主(承)办国际(含亚洲)性运动竞赛的团队: - 主办国际(含亚洲)性运动竞赛或国际邀请赛前,应根据本会《推动国际体育交流活动办法》,事先提交主(承)办计划书,经本会核定后,方可向国际体育组织申请或发函邀请。 - 竞赛举办前两个月,应提交本会核定的主(承)办计划书和筹办计划书(包括经费预算和竞赛规程),提交本会核办(副本函送中华奥会汇整登录)。 6. 设立优秀运动选手训练站的团队,应提交训练计划(包括时间、地点、教练群、选手来源、训练纲要和训练效益评估等)给本会核备。 7. 参加或主办运动教练或裁判讲(研)习会的团队,应根据下列规定提交给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核备: - 参加国际性运动教练或裁判讲(研)习会的人员: - 出国参加讲(研)习会计划书(包括目的、时间、地点、选拔程序和相关规定) - 主办单位邀请函 - 选拔纪录 - 出国人员名单(附国家级运动教练或裁判证影本) - 经费预算表 - 主办运动教练或裁判讲(研)习会的团队: - 提交讲(研)习会实施计划(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人数、课程配当表、授课课目、时间、时数、讲座和经费预算表等资料)给中华体总核备。 8. 主(承)办国际(含亚洲)性体育会议的团队,应提交会议筹备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对象、人数、日程、议程和经费预算等)给中华奥会核备。 9. 出席国际(含亚洲)性体育会议的团队,应提交以下文件给中华奥会核备: - 主办单位邀请函(包括大会日程、膳宿、交通、人数等规定) - 会议代表名单 - 经费预算表 10. 邀请外宾访台的团队,应提交访问计划(包括对象、人数、日程和活动内容等)给中华奥会核备。 11. 开展全民运动及其他有利于竞技实力提升的配套计划的团队,应提交活动计划和相关资料给本会核备。 对于改善运动训练站环境的团队,在进行采购前应提交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须知、合同和标单)、采购项目和预算表等资料给本会核备,并在开标和验收时请本会监办。 参考资料: - 中华奥会全国性亚奥运运动竞赛种类团体经费補助及辅导考核办法

  • 名詞
  • 核定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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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 7 條規定:「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外,亞奧運運動團體應於舉辦相關活動二個月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加國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