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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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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補助出國參加講(研)習會、聘用外籍運動教練及辦理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外,餘受補助之亞奧運運動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報活動報告函送各備單位核辦。 一、補助出國參加講(研)習會者: (一)蒐集研習相關資料,提供各該全國性運動團體參考。 (二)出國人員須向所屬全國性體育團體之教練、裁判委員會專題報告。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提出六千字以上(不含附件)之返國報告書,送交所屬全國性運動團體及有關機關團體參考;其內容應包括目的、講習日誌、講習課程內容、授證過程、考核、心得、檢討及建議等。二人以上同時出國參加同一講(研)習會時,得個別或聯合撰寫報告。 二、聘用外籍運動教練者: (一)初次受聘來臺工作之外籍運動教練,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相關工作許可證明。 (二)聘期屆滿擬予續聘者,應於聘期屆滿前一個月,檢附訓練成效報告及續聘計畫書,函送本會核備後,辦理續聘簽約手續。 (三)聘期內因故提前解聘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週內,檢附提前解聘報告書,函送本會核備,並核轉有關單位終止其在臺居留簽證。 三、辦理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者: (一)應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各機關團體購置器材設施管理使用原則」相關規定,就器材列冊管理、使用年限、保養維護、配置地點及調借等事項,擬訂補助器材設施管理使用規範報本會核備。 (二)應編製器材設施財產卡並列冊填寫器材管理使用與維護情形,報本會核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8條的規定,除了補助出國參加講(研)習會、聘用外籍運動教練及辦理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的情形外,受補助的亞奧運運動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報活動報告函送各核備單位核辦。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補助作業要點第6條規定,受補助的學校應在每年7月提交年度績效自評報告,說明計畫書所列事項的年度辦理進度及情況。此績效自評報告將納入下一年度各校申請評分的參考依據。 因此,根據法規的規定,補助亞奧運運動團體應提供活動報告以及績效自評報告,以供核備單位評估補助計畫是否順利執行與達到預期目標。這些報告的內容應該包括活動的目的、活動期間的記錄、活動的內容與成果、以及自我檢討與建議等相關資訊。

  • 名詞
  • 裁判名詞
  • 工作許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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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 8 條規定:「除補助出國參加講(研)習會、聘用外籍運動教練及辦理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外,餘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