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會核定之舉辦國際(含亞洲)性及全國性運動競賽、參加國際(含亞洲)性運動競賽、辦理賽前培訓及聘請外籍運動教練者,應辦理包括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之保險,每人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但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其保險金額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9條,舉辦國際(含亞洲)性及全國性運動競賽、參加國際(含亞洲)性運動競賽、辦理賽前培訓及聘請外籍運動教練者時,應辦理包括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之保險。保險金額每人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如果參賽者年齡未滿十四歲,則保險金額需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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