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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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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年度計畫接受補助出國參加比賽者之運動服裝,得由亞奧運運動團體統一規範製作,並應以兼顧美觀大方,且足以辨識其為我國國家代表隊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 10 條,參加補助出國參加比賽的選手所穿的運動服裝,應由亞奧運運動團體統一制定製作標準,並且必須符合美觀大方的原則,同時需要足夠明顯以辨識其為我國的國家代表隊。例如,亞洲奧運會或奧運會的選手在比賽過程中穿著的運動服裝應該具有特定的設計和標誌,可以清楚地辨識出他們是代表中華民國參賽的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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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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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 10 條規定:「依年度計畫接受補助出國參加比賽者之運動服裝,得由亞奧運運動團體統一規範製作,並應以兼顧美觀大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