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奧運運動團體應依本會核定年度計畫項目及經費分配比率執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計畫指定必辦項目及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未依規定期限執行或專案申請展期者,本會得將該項補助經費全數註銷。 二、年度計畫經本會核定後,除辦理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外,各項子計畫補助經費間流用,不超過原核定補助總額百分之二十之額度。 三、年度計畫除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外,應列明執行項目、總經費、本會補助經費及其占年度總經費之比例。於辦理年終核銷時,而全部支用經費低於核定之總經費者,則需按比例繳回本會補助經費。
根據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11條的規定,亞奧運運動團體在執行年度計畫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須依照本會核定的年度計畫項目和經費分配比率來執行。如果未按照規定時間執行年度計畫中指定的必辦項目和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或申請展期而未被批准,本會有權註銷該項補助經費。 二、經本會核定的年度計畫中,除了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外,各項子計畫之補助經費之間的流用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三、年度計畫除了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外,還應明確列明執行項目、總經費、本會補助經費及其占年度總經費的比例。在年終核銷時,如果全部使用經費低於核定的總經費,則需按比例繳回本會補助經費。 例如,如果某個亞奧運運動團體的年度計畫中包括改善訓練設施、訓練教材購置和運動員獎勵三個子計畫,其中改善訓練設施的總經費為100萬元,本會核定補助50萬元。在年終核銷時,該團體只使用了80萬元,未達到總經費的80%,則需按比例繳回本會補助金額,即50萬元的80%為40萬元,該團體需繳回10萬元的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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