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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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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各項體育業務,應將補助經費依核定額度優先運用於指定必辦項目,並應積極籌募社會資源納入,統籌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12條,亞奧運運動團體在辦理年度計畫時,應將補助經費優先運用於指定必辦項目,同時積極籌募社會資源並統籌運用。這表示亞奧運運動團體在經費使用上需要優先考慮必須辦理的項目,並透過社會資源的籌募來增加經費能力,以更有效地支持運動項目的進行。 例如,假設一個亞奧運運動團體計畫在年度計畫中辦理一項重要的訓練營,在補助經費的運用上應優先確保此訓練營的經費。同時,團體也可以積極尋求社會資源的支持,例如透過贊助或合作夥伴來增加經費的來源,以確保訓練營的順利進行。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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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 12 條規定:「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各項體育業務,應將補助經費依核定額度優先運用於指定必辦項目,並應積極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