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奧運運動團體執行年度經費,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20條,亞奧運運動團體在執行年度經費時,應遵守相關稅法規定辦理。具體而言,這可能包含稅法第38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某些損失和費用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的情況,以及稅務查核準則第78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廣告費用所需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要求。若涉及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亦需符合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最近修訂日期:2021年6月30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00003 - 稅務查核準則(最近修訂日期:2020年7月21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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