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內容,應依下列順序規劃辦理: 一、經本會審核指定必辦事項者,應依指定項目優先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亞運、奧運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及參賽。 (二)規劃辦理全國性排名(對抗)競賽或球類聯賽。 (三)聘用外籍運動教練。 (四)建立全國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相關資料庫。 二、依所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年度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參加國際(含亞洲)性運動競賽及賽前培訓。 (二)主(承)辦國際(含亞洲)性運動競賽。 (三)主辦全國性運動競賽。 (四)設置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及改善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之運動訓練環境(以下簡稱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 (五)參加或主辦運動教練或裁判講(研)習會。 (六)主(承)辦國際(含亞洲)性體育會議。 (七)出席國際(含亞洲)性體育會議。 (八)邀請外賓訪臺。 (九)辦理全民運動各項活動。 (十)辦理其他有利於競技實力提升之配套計畫。 三、依前款第四目辦理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並應註明歷年補助設備及設施財產明細: (一)購置運動訓練器材設備,並以運動選手訓練或輔助訓練所需之器材設備為限。 (二)購置運動科學研究儀器設備,並以運動選手訓練所需之科學研究儀器設備為限。 經本會核定參加亞運、奧運競賽之亞奧運運動團體,得由理事長於賽會期間前往考察,並列入年度計畫,其經費支用標準,比照出席國際(含亞洲)性體育會議。 前項考察實施計畫之審查,得由本會委託相關運動團體組織統籌辦理。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了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的順序和相關事項。根據這條規定,亞奧運運動團體應優先辦理本會指定的必辦事項,包括培訓和參賽優秀運動選手、規劃全國性競賽或聯賽、聘用外籍運動教練和建立相關資料庫。其次,應根據所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的年度計畫,辦理參加國際性運動競賽和賽前培訓、主辦國際性運動競賽、主辦全國性運動競賽等事項。此外,也可以辦理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的相關工作,包括購置運動訓練器材和科學研究儀器設備。亞奧運運動團體經本會核定參加亞運、奧運競賽的,也可以由理事長前往考察,並列入年度計畫,其經費支用標準參照出席國際體育會議的情況。這項考察計畫的審查可以委託相關運動團體組織統籌辦理。 參考資料: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