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按本會指定時間提報年度計畫 (含年度計畫總表、分表、分項活動計畫概要) 、未來發展目標與策略分析及上一年度計畫之執行情形分析等相關資料報本會核辦;經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及補助經費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再受理個案計畫之申請。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經本會核定補助之活動,除經本會專案核定變更者外,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其執行情形將列入體育團體評鑑之衡量指標。 參加奧運、亞運競賽種類者,得由各該亞奧運運動團體備妥培訓計畫等相關文件,另案申請補助,經本會專案核定後辦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根據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3條,申請補助經費的團體應按照指定時間提報年度計畫相關資料,其中包括年度計畫總表、分表、分項活動計畫概要等。本辦法規定,經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及補助經費後,一般情況下將不再受理個案計畫的申請。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並經本會核定補助的活動,應按照核定的計畫內容執行,並將其執行情形列入體育團體評鑑的評量指標中。此外,參加奧運、亞運競賽的團體可以另案申請補助,並經本會專案核定後進行辦理,不受前述限制的限制。 例如,若某個亞奧運運動團體申請補助經費,則該團體應根據指定時間提交年度計畫總表、分表、分項活動計畫概要等相關資料。一旦計畫經過本會核定並獲得補助經費,該團體就應按照核定的計畫內容執行活動,並將執行情況納入體育團體評鑑的評量指標之一。如果這個團體還希望申請另外的補助經費,例如參加奧運、亞運競賽,則可以提出特別的培訓計畫和相關文件,並經過本會專案核定後進行辦理,這樣就不受前述限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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