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 (以下簡稱亞奧運運動團體) ,係指依法立案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並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華奧會) 認可為相關國際體育 組織正式會員之亞洲運動會 (以下簡稱亞運) 及奧林匹克運動會 (以下簡 稱奧運) 運動競賽種類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根據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2條,所稱的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是指依法立案並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且獲得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作為亞洲運動會(亞運)和奧林匹克運動會(奧運)運動競賽種類的全國性體育團體。 根據該辦法的相關規定,在補助和輔導這些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時,可以提供適當的經費補助和支持。補助和輔導方案需要符合相關法令和法規的規定,並且需要經由行政程序進行核准和執行。另外,補助和輔導的範圍包括資金支持、場地提供、培訓輔導等方面。 舉例來說,根據該辦法,上訴人為路跑協會,如果該協會被認定為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並且獲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補助和輔導,則可以獲得相應的經費支持和其他支援措施。這些支援措施的具體內容需要根據該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規劃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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