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協助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各項年度計畫,得於年度結束前,擇訂日期分別邀請亞奧運運動團體座談,研商次一年度之年度計畫重點,亞奧運運動團體應於座談前,備妥次一年度計畫綱要,提送本會作為座談之參考。 前項亞奧運運動團體所送年度計畫綱要及相關資料,本會得衡酌其前一年度計畫辦理情形、最近一次體育團體評鑑等級及參加國際(含亞洲)性運動賽會之成績等情形,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匡列次一年度補助額度,亞奧運運動團體應依本會匡列額度,併同社會贊助預算總額,依第三條規定提報年度計畫及相關資料,函送本會核備。 本會審查前項年度計畫,得依單項運動特性指定必辦項目;並得以年度整體審查,一次核定補助總額,除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有關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補助經費,須於完成採購驗收程序始予核銷撥款外,餘分二期撥款。
根據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5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體委會可以邀請全國性亞奧運運動團體進行座談,研商次一年度的年度計畫重點。亞奧運運動團體需要在座談前準備好次一年度計畫綱要,並提供給體委會參考。 2. 體委會可以考慮前一年度計畫的執行情形、該團體最近一次的體育團體評鑑等級,以及參加國際(包括亞洲)運動賽會的成績等情況,來匡列次一年度的補助額度。亞奧運運動團體需要按照體委會匡列的額度,並結合社會贊助的總額,依照第三條的規定提送年度計畫和相關資料,函送體委會核備。 3. 體委會審查前一項的年度計畫時,可以按照單項運動的特性指定必辦項目。並且可以進行年度整體審查,一次性核定補助的總額。除了與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有關的補助經費需要完成採購驗收程序後才能核銷撥款外,其他補助款項可以分為兩期進行撥款。 參考資料: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2014年11月28日修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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