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工作計畫項目之支出,如部分為本會補助之經費者,得先憑領據於第十四條規定之時間函報本會核結;原始憑證留存各該亞奧運運動團體保管,審計機關及本會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根據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17條的規定,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工作計畫項目的支出如果部分是由本會補助的經費,可以在根據第十四條規定的時間內,憑領據向本會核結報帳。原始的憑證則由各個亞奧運運動團體保管,審計機關和本會在必要時有權派員抽查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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