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工作計畫項目之支出,如全部為本會補助之經費者,應依第十四條規定時間,檢附原始憑證 (經領受單位相關人員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審核) 及會計報告,函報本會核銷。全額補助案件經報准免送審者,原始憑證應分類妥為保管,以備審計單位及本會查核。
根據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16條,亞奧運運動團體在辦理工作計畫項目的支出中,如果全部經費都是由本會補助,則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檢附原始憑證(經領受單位相關人員按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進行審核)和會計報告,函報本會核銷。如果已經獲得全額補助並經核准不需要再送審的案件,則需要將原始憑證進行分類並妥善保管,以備審計單位和本會查核。 參考資料: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https://www.ndc.gov.tw/npopendoc?documentId=2e34d462-b078-42d4-913d-8d1fa0117d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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