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會核定之年度計畫及各項經費分配比率有執行困難或調整者,應敘明理由或計畫,函送本會核備。經本會核備者,得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依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第27條,如經本會核定之年度計畫及各項經費的分配比率有執行困難或需要調整的情況,申請單位應敘明理由或計畫並函送本會核備。經本會核備後,相關活動能夠不受前面兩項規定的限制。然而,目前找不到與此法條有直接關聯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