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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44–463

44
承租人對維護環境衛生之責任依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關污染防治之規定,其維護責任之區分如左: 一、向管理局租賃廠房之園區事業,除各自維護其廠內環境清潔外,並應負責廠房外之退縮地、碼頭及停車場 (棚) 環境清潔之維護。二以上之園區事業共同使用該退縮地、碼頭及停車場 (棚) 者,連帶負責維護之。 二、自建廠房之園區事業應負責維護其廠房內以及其所承租土地範圍內之環境清潔。
45
承租人欲抽取地下水時,應向管理局提出申請書,申請轉水利主管機關水利法之規定辦理。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