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對維護環境衛生之責任依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關污染防治之規定,其維護責任之區分如左: 一、向管理局租賃廠房之園區事業,除各自維護其廠內環境清潔外,並應負責廠房外之退縮地、碼頭及停車場 (棚) 環境清潔之維護。二以上之園區事業共同使用該退縮地、碼頭及停車場 (棚) 者,連帶負責維護之。 二、自建廠房之園區事業應負責維護其廠房內以及其所承租土地範圍內之環境清潔。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44條,承租人對維護環境衛生的責任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向管理局租賃廠房的園區事業,除了負責維護廠房內部的環境清潔外,還應負責退縮地、碼頭及停車場(棚)等區域的環境清潔維護。如果這些區域是多家園區事業共同使用的,則它們共同負責維護。 二、自建廠房的園區事業應負責維護其廠房內部以及承租土地範圍內的環境清潔。 資料來源: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行政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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