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三章 社區用地
§ 30–33共 4 條
在社區內建築房屋應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二、退縮地-其接鄰三十公尺以上道路者退縮十公尺以上,接鄰十公尺以上道路者退縮六公尺以上,接鄰十公尺以下道路者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基地後面及側面不接鄰道路者應退縮三公尺以上。
管理局得向社區住戶或承租人,按其承租土地面積收取社區服務費,以辦理社區公共福利及建設事項。
申請人欲在社區租用土地自建建築物,或租、購建築物者,得檢附建築計畫,需用面積或建坪,向管理局提出申請。
前項為自建建築物之目的而租用土地之面積,最少不得低於三○○平方公尺 (不包括公共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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