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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三章 社區用地

§ 30–334

30
園區內社區用地限供園區事業、管理局及依園區條例第九條設立之事業機關以及依第二十六條設立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之從事人員住宅及其相關設施之用。 管理局及依園區條例第九條、第二十六條設立之事業機關,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或經管理局准設立之其他營利事業,亦得在社區用地內興建辦公營業處所或學校、學校研究場所。
31
在社區內建築房屋應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二、退縮地-其接鄰三十公尺以上道路者退縮十公尺以上,接鄰十公尺以上道路者退縮六公尺以上,接鄰十公尺以下道路者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基地後面及側面不接鄰道路者應退縮三公尺以上。
32
管理局得向社區住戶或承租人,按其承租土地面積收取社區服務費,以辦理社區公共福利及建設事項。
33
申請人欲在社區租用土地自建建築物,或租、購建築物者,得檢附建築計畫,需用面積或建坪,向管理局提出申請。 前項為自建建築物之目的而租用土地之面積,最少不得低於三○○平方公尺 (不包括公共用地) 。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