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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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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得向社區住戶或承租人,按其承租土地面積收取社區服務費,以辦理社區公共福利及建設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32條,管理局可以向社區住戶或承租人收取社區服務費,用於社區公共福利及建設事項。該條款設立了管理局向社區住戶或承租人收費的基礎,並明確了款項的使用目的。這表示管理局可以透過收取社區服務費來提供社區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務和福利。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科學工業園區的社區維護和發展,並提供適合的居住環境和生活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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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管理局得向社區住戶或承租人,按其承租土地面積收取社區服務費,以辦理社區公共福利及建設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