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欲在社區租用土地自建建築物,或租、購建築物者,得檢附建築計畫,需用面積或建坪,向管理局提出申請。 前項為自建建築物之目的而租用土地之面積,最少不得低於三○○平方公尺 (不包括公共用地) 。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申請人如果想在社區租用土地自建建築物,或者租購現有建築物,需要檢附建築計畫,並向管理局提出申請。該條中還規定,申請人申請自建建築物所需租用的土地面積,最少不得低於300平方公尺(不包括公共用地)。根據這條規定的例子,如果有一個申請人打算在科學工業園區租用土地自建建築物,他必須提出的建築計畫中,土地的面積至少要達到300平方公尺,並且這個面積不包括公共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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