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稱危險品係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規定之各類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可燃性氣體與其他危險物品而言。 租賃標準廠房之園區事業為儲存危險物品之需要,得備文敘明儲存危險品之名稱與經常儲存之數量,向管理局申請租用危險品倉庫 (以下簡稱倉庫) ,經核准後辦理租用手續;自建廠房之園區事業如經常存有危險品者,應自建倉庫儲存之。但其情形特殊經管理局專案核准租用者,不在此限。申請案之審核由管理局三組承辦,租賃手續由管理局第六組承辦。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了關於租賃標準廠房和自建廠房的規定。根據該條,租賃標準廠房的園區事業如果需要儲存危險物品,可以向管理局申請租用危險品倉庫。同樣地,自建廠房的園區事業如經常存有危險品,也應該自行建立倉庫來儲存。但是如果情況特殊,經管理局專案核准後也可以租用倉庫。該條還規定了申請案的審核由管理局的三組承辦,而租賃手續由管理局的第六組承辦。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規定,危險品包括各類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可燃性氣體與其他危險物品。在科學工業園區中,園區事業如果需要儲存危險物品,可以向管理局申請租用倉庫來儲存這些危險品。此外,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管理局有權對申請案進行審核,並且對合格的申請進行核准並辦理相關的租賃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