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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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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園區事業租用倉庫以一個單位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經管理局專案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35條,園區事業租用倉庫以一個單位為原則。然而,若有特殊需要,經管理局專案核准者,則不受此限制。 此條款的目的是規範科學工業園區內園區事業對倉庫的租賃。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一個園區事業通常只能租用一個倉庫作為其使用的單位。但是,如果該園區事業有特殊的需要且經過管理局的專案核准,那麼就可以超出此單位限制。 例如,如果一家園區事業需要更多的儲存空間來適應其業務擴張,且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和理由,則管理局可以核准其租用多個倉庫。這樣的規定允許園區事業根據實際需要來調整其倉庫使用情況,以維護其正常的運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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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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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每一園區事業租用倉庫以一個單位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經管理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