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園區事業租用倉庫以一個單位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經管理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35條,園區事業租用倉庫以一個單位為原則。然而,若有特殊需要,經管理局專案核准者,則不受此限制。 此條款的目的是規範科學工業園區內園區事業對倉庫的租賃。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一個園區事業通常只能租用一個倉庫作為其使用的單位。但是,如果該園區事業有特殊的需要且經過管理局的專案核准,那麼就可以超出此單位限制。 例如,如果一家園區事業需要更多的儲存空間來適應其業務擴張,且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和理由,則管理局可以核准其租用多個倉庫。這樣的規定允許園區事業根據實際需要來調整其倉庫使用情況,以維護其正常的運營需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