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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五章 工商創業中心廠房之租用與管理

§ 40–434

40
本章所謂「工商創業中心廠房」 (以下簡稱本廠房) ,係限作研究發展或辦公室二種用途。不得移作他用,或變更使用功能。
41
每一園區事業以租用本廠房一單位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經管理局專案准者,不在此限。申請租用或預約時,應備文敘明使用目的,需求單位數及面積,經管理局核准後,辦理簽約、繳款及移轉租賃標的物之占有手續。
42
承租退租本廠房之手續以及本廠房之租金、保證金之計收,除下列規定外,均比照園區標準廠房之租賃方式辦理。 一、各樓層採同一單價計算。 二、依照承租單位面積比例負擔公共服務場地之租金。 三、依照所出租之單位面積由承租人比例分擔公共水電費用。
43
各租用人應遵照左列規定: 一、對本廠房現有隔間設施未經申請准者,不得變更或拆除。承租單位之外部空間 (含屋頂及陽台) 及公共設施,均為公用,承租人不得擅自佔用或增建。 二、除應自行負責維護其租用單位內部安全措施外,並應共同維護整體之安全及善盡各項公共設施之使用及管理之責任。 三、廠房標誌不得置於外牆上,應設置於管理局指定之處所。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