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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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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園區事業以租用本廠房一單位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經管理局專案准者,不在此限。申請租用或預約時,應備文敘明使用目的,需求單位數及面積,經管理局核准後,辦理簽約、繳款及移轉租賃標的物之占有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的第41條,每一園區事業以租用本廠房一單位為原則,但如果有特殊需要的話,可以經由管理局的專案核准來進行。當申請租用或預約時,需要提供文件來說明使用目的、需求單位的數量和面積。經由管理局的核准後,可以進行簽約、付款和移轉租賃標的物的占有手續。 根據我們的資料,這項法規主要是要規範科學工業園區內廠房的租賃和建築物的租售,以確保這些土地和建築物的使用符合管理局的核准和規劃。在這一條中,強調每個園區事業應以租用一個廠房為原則,但也允許根據特殊需要進行管理局的專案核准。申請租用或預約時,需要提供文敘明使用目的、需求單位數量和面積,這麼做是為了讓管理局能對申請進行核准。一旦核准通過,就可以進行簽約、付款和移轉租賃標的物的占有手續。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園區中土地和建築物的有效利用和適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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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的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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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每一園區事業以租用本廠房一單位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經管理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申請租用或預約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