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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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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謂「工商創業中心廠房」 (以下簡稱本廠房) ,係限作研究發展或辦公室二種用途。不得移作他用,或變更使用功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工商創業中心廠房限用於研究發展或辦公室兩種用途,禁止轉作他用或變更使用功能。這表示科學工業園區內的工商創業中心廠房只能用於研究發展或辦公室用途,不得改變其使用功能。此條例的立意在於確保科學工業園區的廠房使用符合其定位,並且避免廠房被用於與研究發展或辦公室無關的其他用途。這樣的規定有助於保障科學工業園區的特色及其促進產業創新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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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本章所謂「工商創業中心廠房」 (以下簡稱本廠房) ,係限作研究發展或辦公室二種用途。不得移作他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