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對於三十四條之危險物品,均應存儲於租賃或自建倉庫內,不得任意放置。管理局依安全衛生檢查之規定,對於倉庫之內外,均得隨時派員檢查之。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園區事業對於危險物品,應存儲於租賃或自建倉庫內,不得任意放置。管理局有權依照安全衛生檢查的規定,隨時派員對倉庫的內外進行檢查。 参考资料: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39條。 2. 資料缺失,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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