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租用人應遵照左列規定: 一、對本廠房現有隔間設施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變更或拆除。承租單位之外部空間 (含屋頂及陽台) 及公共設施,均為公用,承租人不得擅自佔用或增建。 二、除應自行負責維護其租用單位內部安全措施外,並應共同維護整體之安全及善盡各項公共設施之使用及管理之責任。 三、廠房標誌不得置於外牆上,應設置於管理局指定之處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43 條的規定,各租用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對於目前的廠房隔間設施,未經申請核准的情況下,不得進行變更或拆除。此外,承租單位的外部空間(包括屋頂和陽台)以及公共設施均為公用,承租人不得擅自佔用或增建。 2. 除了應該自行負責維護其租用單位內部的安全措施外,還應該共同負責維護整體的安全,並且履行使用和管理各項公共設施的責任。 3. 廠房的標誌不得設置在外牆上,應該被設置在管理局指定的地方。 這些規定的出處為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根據該法規第 43 條的內容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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