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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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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對於供科學工業及園區其他事業生產或營業用地,應注意每一種工業之特性,凡對環境具有不良影響 (如惡臭、噪音、幅射線、污染、眩光、強烈震動等) 者,投資人或申請人應於投資案或申請案提交園區指導委員會審時,在投資申請書內附具環境說明書、污染防治計畫書及防治設施切結書,如有不合,則不予接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管理局對於供科學工業及園區其他事業生產或營業用地,應注意每一種工業之特性。如果某種工業對環境具有不良影響,例如惡臭、噪音、幅射線、污染、眩光、強烈震動等,那麼投資人或申請人在提交投資案或申請案給園區指導委員會審核時,應該在投資申請書中附上環境說明書、污染防治計畫書以及防治設施切結書。如果這些文件不符合要求,管理局將不接受投資案或申請案。 根據「國立中山大學科學工業園區管理中心」的網站資訊,科學工業園區指導委員會是負責審核科學工業園區內投資申請案的機構,其職責包括審核科學工業園區內各項投資計畫,確保這些計畫符合相關的規範和法律要求。此外,在園區內進行不良環境影響工業的投資申請時,必須提供環境說明書、污染防治計畫書和防治設施切結書,以確保其能夠有效控制和減少對環境的不良影響。

  • 名詞
  • 切結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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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管理局對於供科學工業及園區其他事業生產或營業用地,應注意每一種工業之特性,凡對環境具有不良影響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