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園區租賃土地者,得依土地法規定設定地上權,但其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土地之期間,在租賃期間未屆滿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承租人應會同管理局辦理塗銷地上權之登記。 前項地上權設立登記,由管理局列具土地地號一次層報行政院核准,授權管理局逐案辦理。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25條,凡在園區租賃土地的承租人,可以根據土地法的規定設定地上權,但地上權的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土地的期間。如果在租賃期間尚未屆滿前終止租賃契約,承租人應與管理局一同辦理塗銷地上權的登記。登記地上權的程序是由管理局列具土地地號,向行政院進行核准,並授權管理局逐案辦理。 根據以上法條,如果在科學工業園區租賃土地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尚未屆滿前終止租賃契約,就需要和管理局一同辦理塗銷地上權的登記。這意味著承租人必須通知管理局並完成登記程序,以便取消其在該土地上的地上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