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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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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內私有建築物之轉讓,以供經准設立之園區事業、營利事業或依園區條例第九條所設立之事業機關及第二十六條所規定之學校機構為限。 依前項之規定轉讓時,應先報管理局依園區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審查,如無不合情形,即予核准。 依前兩項之規定轉讓後二十日內,買、賣雙方應聯名向管理局申請辦理承租土地換約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24 條,園區內私有建築物的轉讓只限於經核准設立的園區事業、營利事業、根據園區條例第九條設立的事業機關以及根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學校機構。轉讓時應先向管理局報告審查,符合條件的即予核准。轉讓後的二十日內,買賣雙方應聯名向管理局申請承租土地換約手續。 例如,如果一家經核准在園區內設立的公司打算轉讓他們的私有建築物給另一家在園區內經核准設立的公司,依據本條規定,他們需要先向管理局報告審查並獲得核准。一旦轉讓完成,買賣雙方在轉讓後的二十天內需要一同向管理局申請換約手續,以辦理新的土地租賃合約。

  • 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第二十六條條文
  • 第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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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園區內私有建築物之轉讓,以供經核准設立之園區事業、營利事業或依園區條例第九條所設立之事業機關及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