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欲抽取地下水時,應向管理局提出申請書,申請核轉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之規定辦理。
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45條所規定,當承租人欲抽取地下水時,應向管理局提出申請書,並申請核轉水利主管機關依據《水利法》的規定辦理。根據最新的《水利法》(修正日期2019年12月28日),第47條規定了對於地下水的抽水許可申請程序和條件。因此,承租人需要依法向管理局提出申請書,並且申請核轉水利主管機關依照水利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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