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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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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欲抽取地下水時,應向管理局提出申請書,申請轉水利主管機關水利法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45條所規定,當承租人欲抽取地下水時,應向管理局提出申請書,並申請核轉水利主管機關依據《水利法》的規定辦理。根據最新的《水利法》(修正日期2019年12月28日),第47條規定了對於地下水的抽水許可申請程序和條件。因此,承租人需要依法向管理局提出申請書,並且申請核轉水利主管機關依照水利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水利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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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承租人欲抽取地下水時,應向管理局提出申請書,申請核轉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之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